8月2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包括煤矿、煤矿上级企业法人和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煤矿应当按照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以治理瓦斯为目的,在煤炭矿区采取地面钻井方式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的,不再单独办理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起草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8日,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发送至电子邮箱:mkaqxkz@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罗杨林,010-64463876。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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