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记者获悉,省商务厅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加强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

《办法》明确,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省商务厅负责实施本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应当及时将本省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办法》还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文/银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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