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既是二十四节气之一,也是中国传统民俗祭祀祖先的节日,不少人选择在清明节前迁坟立碑,但在迁坟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因占用土地而引发的矛盾。
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因私自迁坟占用村民组集体土地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法官及调解员采取多方联动的形式,顺利将该案矛盾化解,及时修复了濒临破碎的邻里关系,消除了辖区内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3年清明节前夕,王某(化名)在未经所在村民组同意的情况下,偷偷将其过世亲人的数座坟墓迁到自己所在村民组的集体土地上安葬。
该村民组发现后即向村委会反映,要求被告王某将其所葬的坟墓全部迁出,但被王某拒绝。该村民组随后又到镇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反映上述纠纷,希望协商解决问题,但王某仍拒绝配合。
2024年3月,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该村民组将王某诉至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法庭,要求他将葬在村集体土地上的坟墓全部迁出、恢复土地原状,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调解经过
因该案涉及多座墓群,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且清明节将至,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导致双方矛盾加剧,楠杆法庭在审核原告的立案材料后,第一时间向分管法庭领导汇报。分管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职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对双方是否同意诉前调解进行摸底,并详细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
经了解,双方对此事仍存在很大争议。被告王某称,墓群所占用的是他承包的土地,自己有权决定怎么使用。原告村民组称,该地块系集体所有,大面积坟葬已改变了土地用途,要求王某将坟墓全部迁出。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分管法庭领导带领专职调解员、员额法官前往该村民组,邀请镇综治办、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查看涉案现场,再到原、被告所属的村委会,与村支书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经多方人员多轮“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综合考虑到迁坟系因被告远亲积极响应当地政府号召,且民间又有“入土为安”的习俗,原、被告双方最终均同意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不再要求被告进行迁坟,被告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
法庭及时向双方出具司法确认书,之后王某按照协议约定主动分批履行了全部款项。至此,一场因“迁坟”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近年来,罗山法院注重将“枫桥经验”与司法服务深度融合,积极构建“法庭+N”调解模式,与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共查、矛盾共解”的工作机制,俯下身子、迈开步子,力争以多元解纷之力,提升矛盾化解之效。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坚持把调解做优、把基础做实,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司法获得感。(郝昱玮 彭莹莹 熊川川 尹月 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