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李老伯没有想到,自己遛狗时,一时没拉住狗绳,心爱的拉布拉多竟突然蹿到了别人的电动三轮车底,使得骑车的六旬王阿姨摔成了腰椎骨折。王阿姨一气之下,把李老伯诉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赔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李老伯觉得,狗狗既没有咬人,也没有抓人,王阿姨能被狗吓到摔倒,那是她自己车技太差,和自己的狗狗关系不大。那么,李老伯到底要担多少责任呢?

狗狗冲撞三轮车致人伤残

2021年6月17日凌晨5时许,金山的王阿姨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家中小狗跟随在旁,此时,恰遇李老伯牵着饲养的黑色拉布拉多犬在同路段由东向西遛狗。突然,拉布拉多犬蹿至电动三轮车底,致车辆翻倒,阿婆倒地,后阿婆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2、3椎体压缩性骨折。

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后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无果。王阿姨遂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老伯赔偿自己医疗费及各项损失22万余元。

配图

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对王阿姨的伤情及三期(营养期、护理期、休息期)进行鉴定,意见为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和护理期69天。

王阿姨认为,自己驾驶电动三轮车正常低速行驶,拉布拉多犬突然蹿到车底,致使车辆翻倒、自己受伤,是李老伯没有拉好狗绳导致,故要求李老伯赔偿其医疗费及各项损失22万余元。

李老伯认为,当时自己牵着狗绳,狗是看到王阿姨家的狗比较兴奋才冲过去。而王阿姨摔倒是因为其无证驾驶且车速过快,为了避让狗才撞到路边树上。因此,王阿姨受伤是其避让不当造成。

法院:狗主应承担70%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害行为,不仅表现为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等一般情形,还包括因饲养动物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其他损害的情形,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配图

本案中李老伯系事发犬只的饲养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伯现认为,王阿姨的伤情是自己避让不当造成。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视频及人民调解协议上双方确认的事实可以推断出王阿姨的伤情系老伯所饲养的狗蹿至其车辆处,致使车辆翻倒,造成人身损害。

此外,从现有证据来看,事发时王阿姨驾驶着大功率电动三轮车,未取得驾驶该车辆的驾驶资格,且该车辆亦未进行上牌,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因果关系,可以减轻李老伯的相应责任。

最终,金山法院在对王阿姨的损失依法进行认定后,判决李老伯对王阿姨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Q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谁来负责?

A1: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即并不要求动物饲养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

1、损害系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2、损害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Q2: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可否要求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A2:可以。动物走丢、被遗弃后,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原饲养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动物脱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在逃逸、流浪期间伤人,并不能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相反,原主人不管是主动放弃(遗弃),还是被动放弃(逃逸)对动物的占有,都属于对动物管领控制不力的情形,基于动物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原主人对这种危险性的认识和对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应当就未尽动物管束义务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责任。

Q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谁该担责?

A3: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现实生活中,许多饲养动物发生的侵权事故因第三人的不当行为引起,如第三人私自将动物的笼门打开,或未经主人同意将拴于封闭空间的动物带出,在饲养动物的地域周围燃放鞭炮致动物受惊挣脱等。此时,受害人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无法定免责事由。即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与否,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Q4:因他人行为致动物伤人,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

A4:可以。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另外,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