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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近日作出行政处罚,该市海曙区艾柏堂美容店因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被警告,并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处罚人:宁波市海曙区艾柏堂美容店,经营者姓名:陈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J现已查明:2023年03月16日,宁波市海曙区艾柏堂美容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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