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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近日对慈溪市海诚印刷厂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慈溪市海诚印刷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M 《印刷经营许可证》:浙甬印证字第BB0149号 经营场所:慈溪市宗汉街道东小路1-2号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林光俊慈溪市海诚印刷厂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行为,已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书中所涉及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附后。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