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明确新建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设施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依法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在“排水设施规划与建设”方面,规定指出,城市新区和新建项目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主体工程进行改造的,应当将排水设施纳入主体工程改造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改造。新建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配套排水设施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依法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点工业排污排水户、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在“排水”方面,规定指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推行城市水系联排联调的管理调度机制,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

排水主管部门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城市内涝的专用防汛设备和抢险物资,建设排水应急队伍,并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演练。同时,各市、县(区)应当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建立排水信息平台,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在“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方面,规定指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每5年—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滚动摸排的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混接错接漏接和用户接入情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形成排水管网“一张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利用处理处置,推广低碳处理工艺,加强资源回收利用。

规定指出,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于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规定指出,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记者 李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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