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

一、一般理论

《侵权责任法》前四章分别为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可以说是本部法律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不同责任互相竞合 侵权责任首先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前两种责任主要借助于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追究,而侵权责任主要是对私人权益的补偿,在侵权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时,首先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完善责任构成体系 明确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责任构成进行了明确,从而在立法上将责任承担方式体系化。本法将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法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并且规定上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部法律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如下几处亮点:

1、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考虑城乡间的差异,这是法律对“同命同价”认可和倡导;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前提是可以,而非应当、必然,这说明只是有限的同命同价。

2、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只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page]

3、被侵权人可向受益人要求补偿。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被侵权人无法获得救济时,从立法上将“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进行了明确,以尽力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出现,但前提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并且被侵权人请求补偿。

(三)明确免责减责情形 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责任免责减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本法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正当防卫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日常生活常见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化:

(1)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先以本人财产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赔偿费用,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支付。

(2)醉酒人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法第2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没有过错的,也要“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而对于“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劳务派遣工的侵权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确了劳动派遣工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本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page]

(4)人肉搜索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本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制,第一款明确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为规制目前网络流行的“人肉搜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人肉搜索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被搜索人即可根据该条主张赔偿。另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的举证义务有不同。本法第38、39、40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举证义务进行了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了自己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了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具体侵权责任情形

本法第五章至第11章列举了七种侵权责任类型,具体包括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和物件损害责任。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

缺陷产品致损可向生产者也可向销售者索赔。本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本法第45条规定,产品缺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明知缺陷仍然产销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本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本法第49至第5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对于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page]

此外,本法还规定,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医疗损害责任

本法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在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过错。但是在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医务、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根据本法第55条、第56条,医务人员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治疗时,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该规定为患者提供了多元选择途径,方便患者索赔。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该条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不必要的检查来牟利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四)环境污染责任

本法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本法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高度危险责任

本法对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上述情形,除法律明确规定免责之外,侵权人均应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法第74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规定,对所有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page]

本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本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同时还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本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法还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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