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区芜湖片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芜湖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23年5月15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料图】

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芜湖市科学技术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商务局

2023年5月18日

芜湖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世界级产业集群,推动省域副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引导产业招大引强。

支持整车企业、关键核心部件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支持。重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投促中心、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产业配套能力。

鼓励整车企业加强与零部件企业合作。支持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合资合作、交叉持股、建立战略联盟等多种模式加强战略合作,构建关系稳定、合作共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型整零关系。支持整车企业进一步提升本地配套率,整车企业当年采购配套汽车零部件总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按照采购汽车零部件总额0.1%给予奖励(整车企业与汽车零部件企业按6:4的比例分配奖励资金),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共计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补齐产业链短板。

对省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补短板清单内项目,项目建设发生的贷款,以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给予4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市级(含市本级和县区级)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有关规定,分担50%的资金,市级(含市本级和县区级)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

梳理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支持整车与供应链企业实施产业链协同攻关,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项目申报,争取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实现量产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建设优质创新平台。

鼓励引入培育提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相关检验检测、研发验证、场景创新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及机构。支持省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研究院建设,参照市级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有关规定,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支持。(责任单位:市产创中心、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6.支持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市内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全市统一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监管平台,市本级财政每年对接入监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给予0.10元/千瓦时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各运营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公共设施建设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对经市住建局牵头组织验收合格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市本级财政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4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助200元的标准执行。对公用换电站给予建设费用30%的补助,每个站点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7.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力度。

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并纳入房地产项目规划和验收标准。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5%。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对老旧小区改造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人与有资质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合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拥有专用固定车位的居民自建自管充电设施,居民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可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服务协议,由物业服务人协助管理,并向当地电力部门提出用电报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规局、芜湖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8.简化充(换)电设施审批程序。

商业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同步建设的充(换)电设施,不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对建成投用的日加氢能力1000公斤及以上(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300公斤及以上)、500 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对应用于工业用等特殊场景的撬装站和氢燃料电池船舶场景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100公斤及以上),按加氢站(撬装站)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投资的50%给予补助,市级(含市本级和县区级)按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提质扩量增效若干政策》有关规定,分担50%的资金,市级(含市本级和县区级)对每站分别最高补助250万元、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0.支持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载体、企业加快公开测试道路的C-V2X路侧单元、多功能智能杆等设施建设,构建车路协同交通环境。对完成车联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开道路测试路段的,市本级财政按实施主体项目建设费用的5%给予一次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支持市场开拓

11.鼓励汽车“以旧换新”。

支持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支持有条件的市民提前报废更新未达到强制报废要求的老旧高排放车辆或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

12.鼓励新能源汽车替代。

引导城市快消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邮政、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速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线路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国有控股企业新增或更新出租车(含网约车、巡游车)原则上选用新能源汽车。环卫、园林、市政、机场、景区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原则上选用新能源汽车。对网约、租赁、物流、邮政、环卫等领域运营规模达100辆(含)以上的运营企业,对当年新增纯电动运营车辆单车行驶里程达1万公里的,给予0.2元/公里电费补贴,每车每年不超过3000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

五、加大公共领域推广

13.支持推广新能源公交车。

新增及更新城市公交车,市区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100%(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除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

全市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示范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用途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批准外,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5.鼓励驾驶培训用车新能源化。

推进准驾 C 证车型驾驶员考试用车替换为新能源汽车。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驾驶培训用车,从源头上提升驾驶人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6.推广使用燃料电池汽车。

在城市公交等领域,采取购置、租赁等方式,选用氢能源等燃料电池汽车,支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六、营造良好使用生态

17.加快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落实整车企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区域中心建设,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产业试点示范,保障动力蓄电池“源头可控、去向清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18.实施停车优惠政策。

实施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内免费,超过 2 小时减半收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支持新能源货车通行。

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含高架桥、快速路)。对已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新能源邮(快)件末端揽投车辆,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划定区域临时停靠不超过30分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构建科学的产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综合评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本政策由市经信局会同各条政策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政策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政策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照 2:8 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 4:6 比例分担(政策条款中已有明确分担比例的从其规定)。

各条政策责任单位(排序第一单位)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经费预算、组织项目申报,会同市财政局严格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规定,加强绩效监控和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县市区、开发区配套政策以及市有关部门政策实施细则请于本政策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反馈市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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