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征求《广东省独立储能参与电量市场交易细则(建议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健全独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机制,构建独立储能价格市场形成机制,逐步完善广东新型储能商业运营模式,激励储能技术多元化发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征求意见稿》明确,独立储能是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包括在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计量关口外并网)的新型储能项目,满足以下准入条件的,可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1.额定功率在5兆瓦及以上,额定功率下可持续充电、放电时间均不低于2小时;

2.具备独立分时正反向计量条件;

3.具备调度直控条件,能够可靠接收和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实时下达的充放电指令,各类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应满足相关要求;

4.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单位授权;

5.以独立主体身份按要求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

已选择电能量市场交易的独立储能,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相关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的电网替代性储能,不参与市场交易。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了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向。

(一)交易品种

独立储能可参与年度、月度、多日等周期的双边协商、挂牌和集中竞争交易,具体以实际交易安排为准。

(二)交易方向

独立储能参与双边协商或挂牌交易,在同一场次中允许买入和卖出双向交易,在同一场次挂牌交易中对同一小时的电量只允许买入或卖出单向交易,以首笔成交方向为准。独立储能参与集中竞争交易,在同一场次中对同一标的只允许买入或卖出单向交易,以首笔成交方向为准。

原文如下:

来源: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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