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的情况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机构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是,因为机构的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

基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特殊地位,证券法对证券结算机构的解散作了特殊规定。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有哪些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为设立人赚取利润,而并非指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时不收取有关的费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各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是上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上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是深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深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包括

(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

(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3)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

(4)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少于20年。

(5)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①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②建立健全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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