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北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意见的函,本细则所称华北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以下简称“华北省间市场”),指华北电网区域内已经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数年、年、多月、月、月内等跨省网控制区中长期交易的市场。
本细则适用于华北省间市场的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
电力交易平台功能、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人员配置(包括交易组织、市场结算、市场注册、运营监测、技术保障等人员)应满足华北省间市场按日连续运营要求。
(相关资料图)
电力中长期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应实现统一平台架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核心功能、统一交互规范,支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数据信息纵向贯通、横向互联。
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新型经营主体是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独立储能等具备双向功率交互特性的新型经营主体,应参照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分别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其中,在放电(上网)时段应按发电企业身份参与交易,在充电(下网)时段应按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同一交易序列同一时段,不得同时以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身份参与交易。
华北省间交易包括电能量交易、绿色电力交易、合同转让等品种。
电能量交易的标的物为分时段电能量,主要包括跨省厂网交易和跨省电力直接交易。
华北省间交易方式包括双边协商交易和集中交易,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等。
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和对应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为标的物的电力交易品种,交易电力同时提供国家核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
华北省间绿电交易是指由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非本省电网控制区的发电企业购买绿色电力的交易。
合同转让交易指合同其中一方经营主体将未履行的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主体,包括跨省交易合同在省内和省间的转让。绿电合同转让交易需相关各方协商一致,应一并转让对应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附公告: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北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深化华北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发展,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华北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于10月9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刘哲,010-88072972,schbj@nea.gov.cn
附件:华北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