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随着国家地震预警工程推进,海南省地震预警工程建设于2023年上半年完成,已覆盖全省19个市县,不久后将正式投入运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央广网见习记者 付美斌 摄)

据了解,2023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

《规定》主要对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能职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预警、地震与火山灾害风险防治、地震安全性评价、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等内容作出规范。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同时,《规定》确定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为海南省防震减灾宣传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地震灾害损失。

《规定》明确省级地震、火山监测预警站网作为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规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与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联网,共同服务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工作。据悉,随着国家地震预警工程推进,海南省地震预警工程建设于2023年上半年完成,已覆盖全省19个市县,不久后将正式投入运行。

《规定》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村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村民住宅进行抗震加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支持、引导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并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房抗震改造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免费为农村村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结合乡村振兴、生态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逐步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报建时,应当积极引导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另外,《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合理安排防震减灾科研经费投入,加强地震科技创新基地、防震减灾重点实验室建设,开发和推广使用减隔震、装配式等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鼓励科研机构、院校等加大对海洋地震监测的研究,以新科技、新方式推进海洋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见习记者付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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