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州市监 处罚〔2023〕47号。内容显示,衡水益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食品用塑料制品,被罚款3012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68元及没收食品用塑料瓶700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衡水益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MA0ENM5QXT

住所:衡水市冀州区开元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孙*章 身份证件号码:1311**********0017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申请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食品用塑料制品)。2023年3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3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用塑料瓶700个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冀州市监强制[2023]1603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申请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食品用塑料盒75300个,已销售74600个,销售额是14920元,违法所得668元。未销售的700个食品用塑料瓶的单价是0.2元/个,货值140元,全部货值金额共计150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是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2.2023年3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未申请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食品用塑料制品的事实。

3.2023年3月9日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用塑料瓶700个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2023年3月10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生产食品用塑料瓶75300个,已销售74600个,销售额14920元,违法所得668元的事实。

5.2023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孙集章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孙集章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6. 2023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该公司生产的食品用塑料瓶的出库单、成本核算单,证明该公司生产的食品用塑料瓶的成本、销售额。

2023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原材料瓶坯厂商的资质、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证明当事人购进的原材料瓶坯是从有资质的厂家购进及原材料瓶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事实。

2023年3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冀州市监罚告[2023]16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所列的从轻从重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按照一般行政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处货值金额2倍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1. 没收食品用塑料瓶700个;

2. 罚款3012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668元。合计共处罚没款30788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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