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没有营业执照经营二手汽车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二手车,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未经核准取得营业执照,于2023年1月初开始,在经营场所经营二手汽车。当事人自述,至查处时,共销售二手汽车10辆,每辆赚取差价(售价扣除进价)500—2000元不等,销售收入16.74万元,利润合计2万元。由于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自负盈亏,没有建立进销货发票,经营所获利润以当事人自述为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3月3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一份和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二手汽车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二手汽车的详细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3年4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3】南城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当事人无营业执照经营二手汽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三条从轻适用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7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22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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