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签订进口片发行权转让合同,一方将其享有的影片国内发行权转让给另一方,国内未公映前已有网站非法播放影片,受让方能否解除合同?


(资料图)

约定

甲、乙就某部进口片签订发行权转让协议,约定甲系涉案进口片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权权利人,签约时影片正在拍摄,甲对该片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包含院线、信息网络、电视等渠道的专有发行权,甲将专有发行权转让给乙,由乙向国家电影局报审引进及公映许可证。影片发行权自签约时转移。

履行

影片拍摄完成后率先在北美市场公映。北美市场公映后半年内,影片未能在国内获得公映许可证,但涉案影片在国内网络已有免费播放。甲虽然向网站发出权利通知书,要求停止侵权,但仍有部分网站在播放影片。

争议

乙认为涉案影片已经在网络播映,其发行收益严重受损,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其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甲则主张因其并未违约且无过错,乙不享有解除权,乙的解除行为不生效力。

评析

本文赞同甲的观点,涉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并未成就,乙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其解除行为无解除效力。理由如下:

首先,甲并无违约行为。影片率先在北美公映,进而国内网站违法播放该片,因播放者并不享有影片的国内发行权,故其信息传播影片的行为构成侵权,且会损害国内发行权权利人的权益,国内的发行权权利人应积极维权,要求其停止侵害。然而,涉案协议并未约定在面临非法侵权时,应如何处理侵权事宜,也未约定由哪一方负责维权。但是,处理维权事宜的一方应该享有权利且因侵权行为而受有损害。涉案协议约定,甲对影片享有的专有发行权自协议签订时已转移给乙,自协议签订时,甲即丧失对影片的发行权,乙为影片发行权权利人。既然甲已不再享有该片发行权,向侵权者发出权利主张便无法律依据,而且,甲已将发行权转让给乙,通过收取转让费已获得了经济利益,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与甲无关。甲既非权利人,也非利益受损方,与侵权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甲无制止侵权的合同义务。尽管甲曾处理该事务,但其为履约的诚信行为,并不因此而产生合同义务。影片国内侵权维权事宜,应由乙负责。

其次,国内网站非法播放影片并非甲的过错。按照一般的理解,影片在国外发行后,国内网站即具备传播的技术条件。乙无法证明网站播出影片曾获得过甲的授权,也无法证明曾从甲处获得协助。相反,甲积极维权的表现也可说明其与侵权行为无关。

再次,进口片在国外公映后即具备在国内网站播出的可能,该事实难以避免,签约时乙应该预见。为降低损失,乙应该加快报审进度,早日获得公映许可证完成影片发行。涉案协议约定,乙负责影片报审,对于因未完成报审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乙自行承担。

最后,基于一般的常识,进口片的主要发行收益来自于票房,发行权人主要通过院线发行获得收益。部分网站的非法传播尽管会对发行收益产生影响,但该影响有限,不会导致乙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

改编文章:《引进方延迟支付影片版权费,无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作者 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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