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成因可能是什么?
1、“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
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社会性别歧视。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家庭的格局,使得妇女在经济地位上不同程度依附于男性。男性一直处于家庭中的强势地位,他们基于社会赋予的权利而控制着女性的人身自由甚至是思想,即他们钳制着女性的一切,把女性当作附庸品。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
2、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以国家法典的形式出现。
3、救助渠道不畅通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与家暴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反家庭暴力法》第18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第19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第22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