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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借款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可能就要失去法律的保护。正如古希腊谚语所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李某就因此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蒙受了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2009年,王某因资金紧缺,在给自己所经营的车辆购买保险时,向当时在该保险公司任职的李某借款2万余元,并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当月还清。但时隔多年李某仍未偿还该笔借款,故李某将王某诉至西峡法院要求还款。
在庭审中,王某辩称该笔欠款欠的是保险公司的保费,已经在2009年偿还,并且欠款发生时间至今已经十多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王某拒不承认该笔借款也拒绝归还。
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案涉欠款双方约定于2009年8月底前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李某应在欠款到期日起三年内,即2011年9月1日前向王某主张权利。而李某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期间内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最终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查,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作出相关诉讼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安全。权利人应当牢记诉讼时效期限,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