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出台,带来了更明朗的用地分类管理规定,也提出了更为详细的管理要求,为接下来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管理提供了切实有依的政策基础。
“双碳”目标下,以风电光伏为主力的新能源迎来井喷式发展。而近年来,在全国粮食安全的战略抓手下,光伏用地政策或进一步收紧,成为光伏电站投资的主要约束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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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统计了近年来国家以及各地出台的光伏用地相关政策,共计60条。其中,国家层面政策13条。地方层面政策47条,包括安徽、福建、甘肃、广东肇庆市、广西、贵州、海南、海南临高县、河北、河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宁夏中卫市、山东、山西、山西阳泉市、陕西、天津、西藏、新疆、云南、浙江等26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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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严格按照规定以光伏阵列区所占面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方式建设光伏项目,将大幅提高发电企业的用地成本,因此,要么选择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要么将光伏与草地、林地、农田等结合,建设互补共存的复合型光伏项目。在过去数年间,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政策呈现由紧到松再收紧的趋势。
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PV-2005)发现,近年来,宁夏、西藏、广西、河北、陕西、辽宁、江苏、贵州、内蒙古、内蒙古阿拉善盟、安徽、云南、天津、海南、河南、山西、山西阳泉市、新疆、广东肇庆市、浙江、海南临高县、福建、山东等23地出台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相关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5月12日,江苏发文,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因地制宜,通过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和“渔光互补”等复合用地模式。文件明确,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不需办理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对于配套设施用地,则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6月5日,内蒙古发文指出,对已有因采煤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按变更后地类管理。对依法取得的露天矿排土场建设用地,经复垦验收合格后,可将非耕地区域用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此外,内蒙古、宁夏中卫市、山东、河北、江西、江苏、甘肃、山西、贵州9地出台了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其中,6月1日,贵州发文,提出零星分布的已有水电、风电、光伏等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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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台13条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23地出台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
9地出台光伏用地相关政策
来源:国际能源网/光伏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