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中国首11个月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ODI)为8145.4亿元人民币,按年增长18.4%。ODI回到疫情暴发前的增长水平。

从联合国贸易暨发展会议(UNCTAD)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底,中国内地的ODI存量占比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的20%和荷兰的8%。(下图)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ODI境外投资大国。

香港是ODI的初始地首选

中国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202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揭示了ODI活动的一些细节。官方统计数据记录了投资公司报告的初始地理目的地。根据官方数据,截至去年年底,中国内地ODI存量的58%投资于中国香港,另外有21%投资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

目前企业在实施ODI对外直接投资备案时,是需要提供最终投资地。香港,是全球唯一一个集合中国优势和环球优势于一身的城市,宽松的税制和友好的投资机制,拥有天然的独特优势,是大部分中国企业出海的首选地。我们接触的对外直接投资实务中,绝大多数企业都不是一次性完成全球化布局,而是把香港作为境外业务的首发站,进行初步规划和投资。出海前期规划,我们会根据企业的业务模式、境外主体布局、各国双边协议、分红、合规性等考量维度,以香港作为一个起点,进行布局。当业务有一定增长和投资需求,企业再以香港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是更为实际的操作。

可以说,香港在对外直接投资的链条上,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中国ODI的全球分布

参考另一组由美国企业研究所(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发布的《中国全球投资追踪》(CGIT)数据显示,与疫情前相比,今年上半年,中国ODI的最终投资地的地理分布发生了显著变化,更多的投资流向了东亚、南美以及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这三个地区的投资占中国ODI备案总量的77%,高于疫情前的31%。相比之下,今年在欧洲、北美和澳大利亚的投资仅占16%,低于疫情前的53%。(下图)

中国ODI的发展趋势

中国ODI创历史新高反映了国内经济面临的挑战?!这种说法认为,来自中国贸易伙伴的去风险压力正在导致国内企业将生产转移到海外,从而对中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事实上,国际贸易秩序调整确实正在导致中国ODI的地理分布发生变化,但中国的ODI非但没有取代国内投资,反而是对国内生产的补充。ODI提高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复杂程度,这使得国内经济能够提高生产率,有助于缓解国际贸易秩序调整带来的压力,还能使生产商更好地顺应国外消费趋势,更快地赶上发达国家。这与中国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不谋而合。

与以往认知不同,中国出海场景已经从货物及服务出海,增加技术及品牌出海以及投资及产业出海。从UNCTAD另一组数据反映:2017到2022年期间,相较美国、欧盟和世界其它地区,中国ODI存量增长也是最快。可以预见,中国ODI发展空间,从场景到体量,相当巨大,令人振奋。(下图)

中国企业ODI的挑战

中国企业“出海”是当下的热词,但中国企业实施ODI是有相当多的挑战。

1)申办门槛

当前,ODI(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境外投资监管主要由四部委联合监管,包括商务部、发改委、外汇局、国资委,四部委在不同角度对境外投资的活动设定相对应的监管要求,这些共同构建了ODI 的法律框架体系。

企业实施ODI前,就必须通过四部委审批,搭建合规的资金通道往来资金,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后续境外资金(利润分红)合法汇回境内。

但往往企业会被以下问题卡住:

——资金上

“资金真实性”:企业确实有出资款项,但出资计划没有明确,被怀疑其真实性;

“资金款来源”:企业主要关注资金来源,这往往也是很多企业会常见的问题,资金来源混乱,一旦出现审查,就无法解释其资金来源合理性;

——投资目标上

“出资目的不明确”:

审查会特别关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

——财税上

“财税合规”: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经得起推敲,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可靠,企业税务是否有瑕疵,是审查中判定企业是否能够足够能力进行直接投资的重要关注点;

——架构上

“架构合规”:我们会建议企业在启动ODI前,要重新审视现行架构是否能足够支撑企业对外投资项目。这涉及跨境投资便利、资金资源进出便利、总部往来便利、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合规价值表现等因素。一旦架构投入使用,但却中途发生变故或者重大改变,可能会严重影响整个ODI的实施。

被认定为“异常情况”:

1、为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对外转移出境,部分投资人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专门进行境外投资,在境内无任何其他经营活动,造成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现象。该投资主体在资金顺利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手段退出投资项目,达到“快设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

2、“母小子大”,即:部分企业在境外的实际投资规模远大于投资主体,境内母公司的注册资本,母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在境外投资的子公司。因此,在项目实操以及ODI核准或备案申报过程中,建议关注:备案表中披露的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审计报告所载资产总额等财务数据与拟投境外目的地企业的经营规模的匹配度。

3、部分企业的实际境外投资项目与其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4、部分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这个问题也作为发改部门、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时要考察的重点问题,为提高项目落地可能性,建议重点关注: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比如通过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涉及银行融资的)等尽量证明投资资金的真实来源。当然,各项证明材料如何组合和优化,尚需根据投资者可披露的财产信息和拟投项目具体资金需求个案论证。

2)监管挑战

“走出去”的企业需要熟悉当地的制度、规则,更加注重合规经营。但按照市场化商业原则,企业开展ODI境外投资都需要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对海外投资项目有其具体盈利要求,而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企业在ODI境外投资中面临地缘政治、法律、市场以及合规风险。特别是合规监管风险,近年来由于各国税基被严重侵蚀,加之疫情影响,各国对于外来投资者的关注程度不断升温,特别是来势汹汹的中国企业。这需要中国企业要重视“金融账户合规”、“UBO披露与登记”、“双支柱原则”、“CRS合规”、“经济实质要求”、“全球最低税率”等规定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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