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张律师:

您好!我是上海某劳务公司派遣到在北京经营的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在这家企业工作15年了,与上海某劳务公司签订过4次劳动合同。今年外资企业调整架构,就把我的人事关系退回了劳务公司,劳务公司随即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该如何维权?


(相关资料图)

北京读者 叶女士

叶女士: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有证据证明的话,劳务公司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考虑在您工作所在地提起劳动仲裁,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上海某劳务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用工的外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 确定争议解决适用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主体中,有一方为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据此,您的工作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此解决该争议适用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流程给您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您面临的是有关单位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第二,您可以把上海某劳务公司和用工的外资企业均作为争议解决的对象来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三,您可以选择在上海市的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也可以选择在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与您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除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4次劳动合同,且持续在用工单位工作,不存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单位与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据此,您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计算公式为:工作年限×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另外,如果您的工资标准过高,高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您的最高赔偿标准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来计算,且支付年限不超过12年。

需要提醒您的是,以上分析是基于您与用工单位存在连续的用工关系,且与派遣单位连续签订多次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的,需要您有相关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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