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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遭流浪犬袭击,左小腿被咬伤,她把喂养人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林女士支付张女士医药费和交通费1666.1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张女士诉称,其与林女士是同住在一个小区的邻居。小区内经常有流浪狗出没,没有固定住处。林女士和她的母亲经常出于好心,喂养一只流浪狗,还给它起了名字并收留了它所生的七只小狗。据反映,伤人之狗经常栖息在林女士家楼下,这种情况持续了半年多,没有见其他人喂过此狗。
某天晚上,张女士经过林女士家楼下时,左小腿被狗咬伤,经就医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416.1元。事发后,咬伤张女士的流浪狗被有关部门带走。张女士起诉要求林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499.1元。林女士表示,自己和家人只是偶尔喂养流浪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伤人犬虽原系流浪狗,但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中,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此狗也长期栖息在林女士家附近,据此,在上述期间,林女士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狗伤人后,林女士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支付张女士医疗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狗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于流浪狗,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其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拴狗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也防止对自身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